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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专利申请都有哪些重大的审查程序?
审判和再审查程序
申请人对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驳回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KIPO下设的审判院(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)提出审判请求(即直接由审判院审查),或者提交修改书来请求再审查(由审查员作进一步审查)。如果一个简单的修改就能克服驳回决定的话,例如,删除被驳回的权利要求而只保留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,提交审判请求往往是没有必要的,这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再审查,但同时要提交修改书。如果提交修改书的同时提交再审查请求,之前发出的驳回决定将自动被视为撤回。在之后的审查过程中,如果该修改被认为没有驳回理由,那么审查员将发出授权决定。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不能克服之前的驳回理由,那么将再次发出驳回决定。如果第二次驳回决定被发出,那么申请人可以向审判院提交审判请求,但不允许再次提交再审查请求或任何修改书。但是,不管有没有提出审判请求,申请人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。